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工作程序 2003.08 一、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委托书;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书。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委托书;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责任人:投标监管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三、招标方式抄报 (一)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提交计划部门核准意见书。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方式的,持以下文件向招标办办理招标方式抄报: 1、有关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审批手续;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申请表。 符合直接发包规定的工程,可持以上文件集法人委托书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三)招标方式抄报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持招标办《招标公告发布单》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标服务部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公告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按照公告规定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等。 四、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 IC 卡在交易中心刷卡报名。投标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 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不少于 7 家(监理、设备不少于 3 家)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并向招标办提交资格审查结果记录。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招标办提交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不少于 3 家),投标人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可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责 任 人:投标监管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