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河污水处理厂(一期) 1 总则 1.1 评价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厂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分析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预测主要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同时为其工程设计及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 2.3—93) 1.3 评价等级 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5000 立方米/天;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污染物类型数≥3,所以为复杂水质; 地表水域的规模:小河; 地表水质要求: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判断为Ⅳ类标准 综上所述可以确定清河污水处理厂项目评价等级为2 级。 1.4 评价范围 地表水环境:根据水导则要求,评价范围是5—15km。 环境空气:现状监测与评价范围为以厂区污染源为中心,周边长5 公里内的范围; 声环境:为厂区厂界外 1 米处及可能受本项目噪声源影响的敏感点。 1.5 评价标准 1.5.1 质量标准 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标准; 现状环境噪声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标准; 1.5.2 污染物排放标准 清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大部分排入清河流域,其排放必须满足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一级B 标准的有关规定。清河污水处理厂中的部分出水将作为城市杂用水和景观用水,出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标准中严格的标准。 清河污水处理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本项目中在处理区排放的污染还需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中的()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1.6 环境保护目标 主要是清河水域、周围住宅区、风景区等。 1.7 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