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 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二○○四年十二月 1 前 言 为了实现北京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联网运行,规范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轨道交通各线路的AFC 系统应联网运行,实现乘客在路网内无障碍一票换乘(以下简称一票通),满足一卡通在路网内各线路的统一应用,实现不同运营商经营线路间的互联互通
第二条 轨道交通AFC 系统联网运行应统一运营管理模式、票制、票务规定、收费管理模式、清分对帐规则、乘客服务界面、技术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三条 轨道交通AFC 系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网络、数据传输和车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 轨道交通路网应设置自动售检票系统清算管理中心,作为实现轨道交通AFC 系统联网运行的运营、票务、清算管理中心
第五条 轨道交通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运营商经营线路的AFC 系统参与联网运行时应采取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运营模式和清算原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AFC 系统票制采用基本票制和辅助票制
基本票制采用计程票制,辅助票制为计时票制
第七条 路网内发行和使用的车票为轨道交通专用票和市政交通一卡通发行的储值票,车票媒介采用非 接 触 IC 卡
第八 条 轨道交通AFC 系统应采用封 闭 式收费管理系统
第九 条 系统基本扣 款 方 式为进 入 付 费区 检票设备 检票不扣 款 ,出付 费区 检票设备 检票结 算
当 运营模式需 要 时,系统能 够 支 持 进 入 付 费区 检票设备 检票扣 款
第十 条 AFC 系统设计能 力 应满足超 高 峰 客流量 的需 要 ,设备 配 置数 2 量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预留位置与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