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行政垄断的形成及治理机制分析1楼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和排斥,在行政垄断存在的领域,公共权力取代市场机制完成资源的配置过程
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通过向政府机构提供转移支付形成串谋以维持其垄断地位不同,在我国当前经济系统中,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对市场进入、生产要素及产品流动等方面进行干预已成为系统性、结构性的现象
根据可得数据计算的结果,电力、电信、石油及铁路等四个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在2006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达2
4万亿元,而且损失额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于良春,张伟,2010),行政垄断已构成我国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主要障碍
由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很多垄断性产业同时具备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二元性特征(王俊豪,王建明,2007),这使得区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与行政垄断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在将行政垄断分为政府主动型及厂商主动型的前提下分析行政垄断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得以实现及强化的条件,从行政垄断微观参与主体的角度讨论行政垄断作为特定环境下经济系统的内生结果出现的原因及其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行政垄断的治理机制
二、模型设定及说明对行政垄断形成及维持机制的考察首先涉及行政垄断主体的界定,本文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为公共权力部门与垄断厂商联合形成的某种共同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垄断性行业中为寻求行政垄断实现而更为主动的主体也有所区别
改革开放之初,当垄断厂商在行政关系上分别隶属于某一职能部门时,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更为主动的一方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政企分离的推进则使垄断厂商成为维持行政垄断更为主动的一方
本文将以上两种情形分别称为政府主动型行政垄断以及厂商主动型行政垄断,本文将主要分析厂商主动型行政垄断的形成及维持机制
此外,本文所界定的行政垄断主体不同于规制经济学中所研究的规制机构与垄断厂商之间通过纵向串谋所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