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7号——关于修订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6)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对安全玻璃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调整了工厂确认检验的最低频次规定,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CNCA—04C—028:2009)(见附件)
对于2010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0年1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安全玻璃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监督复查进行转换
附件: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铁道车辆和汽车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各类玻璃产品,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统称为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