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加快推进中关村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在中关村示范区新设和引进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各类出资主体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5号)的规定,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
鼓励各区县政府比照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
对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鼓励各区县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融资租赁企业,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
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面向中关村企业开展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关村企业通过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