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
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
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
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