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注意义务
类型(1)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人应遵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尽到谨慎注意之义务,确保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2)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人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降低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减少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性质界定(1)附随义务说
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提供住宿、餐饮、娱乐、运输以及组织群体性活动之刃往往与受害人订有契约,而契约义务除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外,还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之照顾、保护、忠实、协助等附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仅为附随义务的一种
(上海市一中院刘言浩法官)(2)法定义务说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第1款;《铁路法》第10条;《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第125条;《公路法》第43条第2款
《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明确列举性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是一项作为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为积极的作为,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原则上属于法定义务
合同义务观点无法解决那些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合同关系的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无法解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的损害赔偿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张能宝教授)(3)折中主义说
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如何、内容怎样,应根据具体案件加以判断,它即可能源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