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中南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部分委员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民大发[2003]2号)《中南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民科字[98]06号)部分条款做适当修改,从2005年正式执行
一.《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第九条“论文被转载、文摘的分值”中增加B1类
等级类别单位标准分值(分)A等附件2中A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1次200B等附件2中B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1次60B1等附件2中B1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1次30C等附件2中C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1次7D等附件2中D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1次3相应的,在附件2“转载、文摘等检索性刊物等级”中增设B1类
B1类:1.美国化学文摘(CA,文摘)2.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二.《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争取科研经费分值(F)
争取的预算外科研经费(含国家民委基金项目)按30分/万元计算科研经费分,其中,横向项目按10分/万元计算科研经费分
科研经费金额以科研处每年实际到账数额计算
三、《中南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横向项目经费的配套比例降为相应学科纵向配套比例的1/3
另: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加分从2004年执行,CA降分从2005年执行
科研处2005年1月1日附修改后的《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中南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对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