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买卖居间合同(一) 购货方 (甲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居间人 (乙方 ):居间方代表签订地点: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之规定,乙方(居间方 )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甲方与卖方就电煤万吨购销合同的成立。如果甲方接受并与之订立购销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如果甲方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无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第三方煤炭购销合同签定成立,即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且该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合同副本即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第二条居间期限:居间期限由甲方与卖方建立煤炭购销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与卖方不存在煤炭贸易合同关系为止。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人或单位再次签署本次煤炭购销的居间合同。随着本合同约定的买卖继续进行的阶段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甲方与卖方存 在煤炭贸易关系,本合同一直有效。第三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甲方与卖方每次实际交易额×元/ 吨(税后 )支付给乙方。甲方在签定合同后,每月实际交易拿到提货单时一次性向居间方支付相对应的服务费。甲方在见到提货单同时以现金转账形式分别转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受益总额必须符合下表,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账户与户名不符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更正错误,报酬的支付以甲方出示的与下列账号、户名、金额相符的转账凭凭为准。单位:元受益人 开户行账号 每吨受益受益总额元 万元元 万元元 万元元 万元(在不超过总额的情况下,手写的账号户名金额有效)! 第四条保密义务乙方对居间行为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签约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第五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下列情情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又将本合同约定事项委托其他第三者,或者自行与第三方公司私下交易,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其与买卖合同成交额 (如实际履行总金额大于合同成交额,则按实际履行总金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易吨数×元。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或者居间费用,超过五个工作日应按照每日 1%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