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文件精神,集团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研究同意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现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提取一定数量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6号)文件中提出:市属重点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行业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费用
市国资委依据核定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集团公司划为“第一类企业”,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7号)文中明确提出,第一类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并专款专用的,酌情扣减当年经营业务考核安全生产专项分数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单位范围和标准(一)对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目前集团所属伟航建筑公司(属建筑施工企业)和重庆港九所属企业久久物流公司(属道路运输企业)符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集团公司要求按规定执行(久久物流公司是否计提由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决定)
集团公司所属其他企业不属478号文规定范围,可不专门提取,但各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必要投入
(二)提取标准:按478号文件第二章规定的提取标准
集团公司不设专门帐户,由伟航建筑公司和港九久久物流公司自行负责按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及财务监督按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核算按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