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作者:————————————————————————————————日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电 气 部 分第 一 节一 般 规 定第 四 百 四 十 条选 用 的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 必 须 符 合 表 10 的 要 求 。 普 通 型 携 带 式 电气 测 量 仪 表 , 必 须 在 瓦 斯 浓 度1.0% 以 下 的 地 点 使 用 , 并 实 时 监 测 使用 环 境 的 瓦 斯 浓 度 。使 用场所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井风翻机车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低瓦斯矿井* 高 瓦斯矿井1. 高 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 用 防 爆 型(矿用增安型除外)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 用 防 爆 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型除外)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 用 防 爆 型(矿用增安型除外)*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巷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矿灯。第 四 百 四 十 一 条矿 井 应 有 两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当 任 一 回 路 发 生 故 障 停 止 供 电 时 ,另一 回 路 应 能 担 负 矿 井 全 部 负 荷 。 年 产 60000t以 下 的 矿 井 采 用 单 回 路供 电 时 ,必 须 有 备 用 电 源 ;备 用 电 源 的 容 量 必 须 满 足 通 风 、排 水 、提升 等 的 要 求 。矿 井 的 两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上 都 不 得 分 接 任 何 负 荷 。正 常 情 况 下 ,矿 井 电 源 应 采 用 分 列 运 行 方 式 ,一 回 路 运 行 时 另 一 回 路必 须 带 电 备 用 , 以 保 证 供 电 的 连 续 性 。10kV 及 其 以 下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