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