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办法及建立矿井复工验收专家库的通知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矿井、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对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有关规定,加强矿井复工验收工作,保证矿井验收质量,集团公司特制定《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办法》,并建立矿井复工验收专家库,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建设矿井复工(复建)验收工作。附件1:《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办法》附件2:《关于建立矿井复工验收专家库的通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22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13-11-22印发附件1建立矿井复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及两级集团公司对矿井复工的工作要求,为做好建设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整顿的通知》(晋煤办发【2013】1401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所有在建煤矿停工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建设矿井复工复产领导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副职担任成员:分管副总师,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审核复工复产煤矿验收程序;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复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监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认复工复产煤矿名单。第四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验收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副总工程师兼安监局第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和安监局分管股份制矿井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审查申请复工复产煤矿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组到建设矿井现场验收;根据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和各区域公司验收情况,向集团公司验收领导组提交复工复产煤矿审批名单;根据验收领导组组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建设矿井复工复产有关事宜。第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验收专家库,成立水文地质、瓦斯及通风井下施工、机项目审查、基建管理、办矿能力、安全教育和劳动用工、机电、安全九个专业组,各专业处室负责人任专业组长。专业组对验收履行专业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服务等职能。第六条各处室必须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每次验收专业组组长必须参加,并及时派出本专业专家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对验收矿井的隐患整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要经本人签字,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验收报告要经专业组组长签字。第七条各区域公司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所辖矿井的复工验收工作。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八条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平定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山西焦煤集团所属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山西焦煤集团所属煤矿复建复产验收补充规定否决条件》、《山西焦煤集团资源整合矿复工(产)特殊规定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复工复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九条矿井复工前–制定验收整顿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准后---矿井自行组织对安全隐患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排查、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经矿长签字,报请区域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区域公司董事长签字,向集团公司验收领导组提出复工验收报告—集团公司验收领导组组织各专业验收组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合格后,行文上报山西焦煤进行验收批复—获准复工批复后,矿井组织复工建设第五章有关规定第十条各矿井要加强对复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按照要求“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把关。要切实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严禁擅自复工和维修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复工复查验收和审批。第十一条基建处负责协调矿井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