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 2011 〕148 号)精神、《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 结合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以下简称数码电子雷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以下简称发爆器)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按新产品认证模式 Ⅱ进行认证,即:技术审查 +产品检验+现场评审,发放有效期1 年的新产品工业性试验证书
3 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4
1 申请人申请人应为从事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研发, 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所生产产品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数码电子雷管生产企业应具有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4) 应具有至少 5 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 年;(5)具备《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申请材料4
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2 产品技术文件4
1 产品技术条件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
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