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 XX经贸有限公司 XX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编制:段发德XX煤矿下井带班制度审批表职务审批意见签字总工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二 O一二年二月八日下井带班制度制度学习签名表学习人员职务学习人员职务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矿山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 煤矿区域内的煤矿领导。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指XX 煤矿矿长、法人代表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生产、安全、机电、总工程师 ( 技术负责人) 、安全科科长、技术科科长。第四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有限公司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下井带班工作规定第六条矿山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轮流下井带班作业。第七条矿山生产、整顿期间, 每班至少有一名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带班作业,与职工同下同上。矿山在停产检修放假期间至少应有一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值班。第八条煤矿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 次 ,其中每月夜班下井不得少于1 次;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每年夜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 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下井不行少不得少于22 次,每年夜班不得少于40 次。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2 次 , 其中每月带夜班下井不得少于4 次。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2 次,其中夜班不得少于2 次,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 次,每年夜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 次。队长、小班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8 次,队长、班长每月天调整一次入井值班时间。队长、班长同工人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