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64号)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