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哈热办发[2008]26号关于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区供热办、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老干部局,各供热单位: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为做好本供热期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简称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社会困难1群体冬季采暖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和热保补贴标准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热保补贴的房屋应当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各类人员具体认定条件、所需证件和热保补贴比例为:(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热保补贴比例为10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2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100%(以下类同)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