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1-7-15浏览次数:1497字体大小:大中小一、问题意识、研究目的与调查方法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991年,但自那时以来,伴随着法院系统全面展开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高法院陆续制订的若干诉讼规则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民事诉讼制度的面貌
尤其是通过从今年四月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在受到美国法强烈影响的同时,似乎也显得越来越接近于大陆法系中德国法系统的民事诉讼[1]
不过,规范或制度上的改变不一定意味着诉讼审判实务总会与之保持一致
对于理论界来说,实务中的程序运作到底处于怎样的状况并不十分清楚
总的来看,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得到开展[2]
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着局限
由此,我们认为,在一定理论框架的支撑下对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系统的实证调查,可以发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一步深人的作用[3]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4],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
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的两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2000余个基层法院、200余个中级法院和30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
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