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法律规范( 试行) 一、 总 则1
为法律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3 号) 、 《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 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以下简称”六大系统”)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达到”系统可靠、 设施完善、 管理到位、 运转有效”的要求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 明确工作职责, 完善工作制度, 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 )的要求, 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实现对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 温度、 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 ) 的规定, 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甲烷、 馈电、 设备开停、 风压、 风速、 一氧化碳、 烟雾、 温度、 风门、 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 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