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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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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 环发〔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现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法律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法律规范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检测机构 法律规范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法律规范 前 言 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法律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 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法律规范部分内容参考 GB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法律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法律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法律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讨论中心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法律规范 1 范围 本法律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法律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机动车 4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法律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 A、B 两类。A 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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