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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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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市字[ ]208 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精神,合理配置市场监管力量,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努力实现监管与进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现就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实行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 ]131 号)、<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 ]248 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 A 类、B 类、C 类、D 类四个类别。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认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实行定期复核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动态检查情况,调整其相应信用等级。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A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三年以上为 A 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仔细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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