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质监特〔2008〕18号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局接通知后应按具体分类办法要求对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抓紧进行分类,并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将分1类情况报省局特设处,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设备数量(类别)作业人员数量。二、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实行季报制度,各市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按照《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上报省局特设处。三、在实施过程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特设处,省局将从7月1日起对各市分类监管情况进行抽查。二○○八年四月三十日2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一、分类监管原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程度(可参照设备危害、敏感程度、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划分为五个安全等级,以红、橙、黄、蓝、绿等颜色标志牌为等级公示和明示管理标志,对已发生事故的单位根据其事故等级再配标黑色标志。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程度的监管方式和巡查频率。对一级巡查对象(红色)予以重点监管和查处,并开展重点检验检测;对二级巡查对象(橙色)予以“特别关注”与管理;对三级巡查对象(黄色)予以一般监管与指导;对四级巡查对象(蓝色)、五级巡查对象(绿色)予以一般管理。对有关行政许可单位也可参照执行。二、具体分类办法1、红色单位:为最高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色单位:凡拥有十台以上重点监控设备且极易由于事故可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单位;有五台以上国家和省级检验单位检验的设备;设备极具有风险性、危害的敏感程度极高或管理水平3不高的单位;特种设备人员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单位;近两年内存在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被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巡查时严肃查处过的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完成的单位;近十年内发生过两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发生过一般以上事故并用黑色,并注明事故类型等信息)。数量控制在单位总数量的1%左右。监管频次: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橙色单位:为高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橙色单位:凡拥有五台至十台重点监控设备且易由于事故可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单位;有三台以上国家和省级检验单位检验的设备;设备具有风险性、危害的敏感程度高及管理水平不高的单位;特种设备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单位,或近两年内存在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被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巡查时严肃查处过的单位;存在较严重事故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完成的单位;近十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并用黑色,并注明事故类型等信息)。数量控制在单位总数量的5%以下。监管频次: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3、黄色单位:为次高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黄色4单位:凡拥有三台至五台重点监控设备且较易由于事故可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单位;有一台以上国家和省级检验单位检验的设备;设备具有风险性、危害的敏感程度高及管理水平不高的单位;特种设备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近两年内存在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被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巡查时严肃查处过的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完成的单位。数量控制在单位总数量的10%左右。监管频次: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4、蓝色单位:为一般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蓝色单位:凡拥有一台至三台以上重点监控设备;较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单位;设备具有风险性、危害的敏感程度高及管理水平不高的单位;特种设备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