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理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25]84 号(深圳市建设局 2005 年 5 月 20 日颁布 6 月 1 日实施)各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监理、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监理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向监督该项目的市或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附件 1、附件 2);当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附件 3)
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和单位公章
二、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个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提交一次监理报告,每月上旬提交上月的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可采纳送达或传真方式提交(附件 4),在今后有条件时也可通过互联网提交报告
报告内容如下: (一)施工质量方面 1.施工进度及材料、设备、试件的抽检数量和检验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 3.施工现场上月质量状况; 4.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质监机构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5.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
(二)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进度情况; 2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