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理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25]84 号(深圳市建设局 2005 年 5 月 20 日颁布 6 月 1 日实施)各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监理、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监理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向监督该项目的市或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附件 1、附件 2);当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附件 3)。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和单位公章。 二、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个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提交一次监理报告,每月上旬提交上月的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可采纳送达或传真方式提交(附件 4),在今后有条件时也可通过互联网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施工质量方面 1.施工进度及材料、设备、试件的抽检数量和检验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 3.施工现场上月质量状况; 4.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质监机构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5.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 (二)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进度情况; 2.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总包及专业分包公司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 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专项安全措施费的情况;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制订、评审和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上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 5.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堆放和装运是否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的要求; 6.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