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业智慧财产权之体系与进展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參章 農業智慧財產權之體系與發展3.1.農業智慧財產權制度分析3.1.1.農業智慧財產權體系內涵3.1.2.國際育種家權利制度3.1.3.美國之植物與生物技術專利保護3.1.4.歐盟之植物與生物技術專利保護3.1.5.日本植物專利制度3.2.TRIPS 與農業智慧財產權之全球化3.2.1.TRIPS 制定之背景與過程3.2.2.TRIPS 第二十七條之制定過程3.2.3.TRIPS 第二十七條制定後之發展3.3.農業生物技術智財權之爭議與影響3.3.1.生物盜用之爭議及其影響3.3.2.植物專利與農民權益之衝突3.4.小結55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1.農業智慧財產權制度分析3.1.1.農業智慧財產權體系內涵本論文第貳章之分析已經說明, 農業技術變遷與政治經濟體制有極大關連性, 特别農業生產力之提升乃是作為資本主義工業社會持續擴張, 勞動力持續供給的社會基礎。基於農業生產力對資本主義體制之此種重要性, 工業國家從十九世紀開始就將農業研發活動視為重要政策, 因為透過農業研發以提升農作物品種之產量是確保農業生產力提升的重要方法。然而由於植物種子具有持續增殖繁衍之特性, 亦即農業栽種者能够從農業收穫中保留部份種子作為下次種植之用, 因此在資本主義體制中, 種子是一種只具有使用價值(use-value)而不具有交易價值(exchange-value)的物品, 因而無法成為一種商品形式(commodity-form)。正因如此, 在 1935 年雜交品種問世之前, 由於缺乏對資本回收之保障, 農業研發活動對私人企業並無足夠誘因。為了使作物品種持續改良, 國家就必須負起農業研發之責任。此種由國家擔綱的農業研發已有長久的歷史, 能够追朔到西方帝國主義之殖民地開拓時期, 殖民母國採集各殖民地之植物種源並於其它地方試種, 就是為了利用各地之植物種源滿足糧食確保與工業原料供給之目標。美國之開國元勳 Thomas Jefferson也曾說: 「對一個國家所能給予的最大恩惠就是提供一種有用的56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植物供其種植」1, 這句話充分顯示了十八世紀到十九世紀之間, 農業品種已經是一個國家生存與競爭的重要利器。以美國為例, 國家負擔農業研發責任從十九世紀便已展開。首先是由其專利局(U.S. Patent Office)於 1839 年開啟了全球植物種源蒐集計畫, 以強化該國農業品種研發之種源基礎。另外並於 1862 年設立農業部(U. 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簡稱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