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会渔会信用部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名称】 农会渔会信用部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01-28【正 文】农会渔会信用部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金融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会渔会信用部 (以下并称信用部) 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依据经中央主管机关委讬之机构编订之各项业务作业手册,编订作业流程,以作为操作管理及内部稽核依据。 第 3 条 内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信用部健全经营,并应由理事、监事、总干事、信用部主任及业务相关人员共同遵行,以达成促进营运效率、维护资产安全、确保财务及管理资讯可靠性与完整性及遵守相关法令规章之目标。 第 4 条 信用部应依下列各款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一、管理阶层之监督及控制文化:理事会应负责核准并定期覆核整体经营策略与重大政策,及确保建立并维持适当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总干事应负责执行理事会核定之经营策略与政策,进展足以辨识、衡量、监督及控制信用部风险之程序,订定适当之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其有效性与适切性。 二、风险辨识与评估:内部控制制度须可辨识并持续评估所有对信用部目标之达成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之重大风险。 三、控制活动与职务分工:控制活动应是信用部每日整体营运之一部分,应设立完善之控制架构,及订定各层级之内控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应有适当之职务分工,且员工不应担任责任相互冲突之工作。 四、资讯与沟通:应保有适切完整之财务、营运及遵循资讯;资讯应具备可靠性、及时性与容易取得之特性,并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应建立有效之沟通管道。 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监督活动与更正缺失:内部控制整体之有效性应予持续监督,营业单位、内部稽核或其它内控人员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均应即时向适当层级报告,并应立即实行改正措施。 第 5 条 信用部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维持有效适当之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内部稽核制度应由稽核人员负责查核各相关单位 (包括信用部及各分部、电子资料处理单位及财物保管单位) ,并定期评估相关单位办理自行查核之绩效。 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目的在于协助理事会、监事会及总干事查核、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俾使内部控制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