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一、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改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华能、 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受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第三条: 矿安全检查科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各科室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并负责及时修订下发《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安排表》, 进行日常性的督促检查。生产调度室负责生产经营带班人员入井考勤, 并定期考核, 公示, 对违反下井带班制度的行为依制度做出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矿领导, 是指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 党委书记, 矿班子其它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 矿实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巡回检查制度。矿长对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即每班必须要有一名矿领导下井带班, 并与工人同时下井, 同时升井。第六条: 职工个人对矿领导未根据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 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 职能部门举报和报告。二、 带班下井第七条: 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各队带班队长, 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 严禁出现迟到、 早退、 空班现象。第八条: 下列人员必须按规定下井带班: 矿领导、 安检科、 生产科、 机电科、 调度室正副科长( 主任) 、 各专业主管、 主任科员。第九条: 下井带班人员的次数规定: 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矿长、 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2.主管安全的矿领导( 主管安全、 生产、 机电运输、 矿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3.其它矿领导( 工会主席、 纪委书记、 主管经营副矿长) 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4次。4.生产科、 机电科、 调度室、 安检科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6次, 生产科、 机电科、 调度室、 安检科副职、 主任科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6次。第十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工作任务: 对井下包括采煤、 掘进、 开拓、 通风、 维修、 运输等各工作地点进行巡回检查; 当井下有巷道贯穿、 工作面安装、 回撤、 排放瓦斯、 揭露煤层、 处理火灾、 探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