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建[ ]54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务院第 397 号令)、建设部(建设部第 128 号令)和(建质[ ]1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机关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向省级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采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