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教人〔2011〕51号)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115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才〔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人社〔2011〕40精神,现就2011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表格和证书(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
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且与学校签定正式聘用合同,符合申报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人才交流中心盖章后,按属地和管理权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