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董庶(本解答原文参见《律师业务资料》二○一一年第九期)保险代位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较为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仍存在众多问题
为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一)”)和《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现就解答(一)所涉主要问题进行阐释
一、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保险代位制度仅适用于财产险领域
但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则有重大争议
肯定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介于人身和财产保险之间,属于中间性保险,其保险金给付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
否定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
我们认为,应将医疗费用保险区分为补偿性和非补偿性保险,前者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后者则不适用
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的原因在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
当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时,因其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所以被保险人所获赔偿与其损失之间无法进行比较衡量,也就不存在被保险人籍由保险超额获利的可能
换言之,人身险的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能完全填补损失,所以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
相反,因财产险中的损失可以用金钱衡量,如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者,被保险人除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外,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就可能获得双重赔偿
这与保险制度的补偿原则不符,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但如单纯禁止获得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又会使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保险而减免,使第三者成为事实上的受益者,与公平原则不符为调整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保险法设计了独有的保险代位制度,将被保险人对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