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高字【2012】4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等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申请受理时间(一)认定申请受理时间:2012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网上申报受理时间截止2012年5月10日,书面申报材料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受理时间截止2012年6月10日
(二)复审申请受理时间:2009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网上申报受理时间截止2012年4月10日;书面复审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2012年5月10日
企业未按期申报的不再受理
申请复审的企业如有更名情况,在申请复审的同时一并申请更名,企业按变更前名称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
(三)更名申请受理时间:2010-201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材料受理时间截止2012年6月10日,更名材料一式2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规程要求顺序装订,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由当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会商机制,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税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更名等)管理工作
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认定申请(复审、更名)名单后,应及时将受理的企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