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的通知文件编号:浙大发教(2005)112号发文日期:2005-11-10浙大发教〔2005〕112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应当进行考核
第四条学校实行补考制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有1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考核组织工作第六条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依照本办法、教育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应召开院系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监考人员和学生等会议,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考核时间依据当学年校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