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贺州市水电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贺州市水利电力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草 稿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 加强水行政执法, 提高执法水平, 保证《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电力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以下称”水法规”) 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称水行政执法, 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水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 把市水电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保证合法、 适当、 及时履行, 并逐级考核、 多方位监督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电局所属行政执法单位( 以下称”水行政执法科室”) 。水行政执法科室是: 办公室、 人事科、 财务科、 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纪检监察室、 水利科技教育管理站、 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电力管理站、 水土保持站、 农田水利管理站、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水政监察支队。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 必须遵守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做到合法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和诚实守信。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谁许可、 谁监管、 谁决策、 谁负责的原则, 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偿, 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案件及时查处, 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和办理。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 新法优于旧法; (三)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 分管水政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 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水政监察支队为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评工作。第二章 执法内容与职责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