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贺州市水电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贺州市水利电力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草 稿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 加强水行政执法, 提高执法水平, 保证《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电力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以下称”水法规”) 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水行政执法, 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水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 把市水电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保证合法、 适当、 及时履行, 并逐级考核、 多方位监督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电局所属行政执法单位( 以下称”水行政执法科室”)
水行政执法科室是: 办公室、 人事科、 财务科、 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纪检监察室、 水利科技教育管理站、 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电力管理站、 水土保持站、 农田水利管理站、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水政监察支队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 必须遵守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做到合法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和诚实守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谁许可、 谁监管、 谁决策、 谁负责的原则, 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偿, 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案件及时查处, 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