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入黔开展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2]13号)日期:2012-02-14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地质环境处发布部门:地质环境处点击数:256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外省有关资质单位在我省开展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
二、外省资质单位实行项目备案制
凡在我省承接相关项目,需将资质相关材料及项目合同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凡未进行项目备案的资质单位,各市、州、县不得安排地质环境有关项目实施工作
三、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成果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成果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复
具体程序按贵州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四、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地质灾害施工、监理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外省资质单位进入贵州省开展工作,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进行项目备案:(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项目备案登记表》三份(电子文档一份)(见附件);(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四)申请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一份;(五)资质单位主要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