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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换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工作的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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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换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镇(街道)中心学校,有关幼儿园:为了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民办幼儿园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浙教办基〔2008〕10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换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幼儿园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特别要对幼儿园决策机构的构成、幼儿园章程(式样可参照文本)、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保育人员的法定资格,幼儿园园舍安全、消防通道、办园规模及班额等进行自查,对于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纠正。二、民办幼儿园在换发证之前,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应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对照《瓯海区民办幼儿园换发证审核标准》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汇总成册,统一报1区教育局义务(学前)教育科。区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全区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及《瓯海区民办幼儿园换发证审核标准》的幼儿园,为其核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同时为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暂不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暂缓为其发证和换证,并采取分类处理的措施:1.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幼儿园准办标准,但差距不大,保教质量尚可,无严重安全隐患,且举办人和园长有改善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意愿的,可责令其限制整改,整改期限为4个月(至8月底)。整改期间不得增加招生,整改结束后,9月份组织重新审查,合格的方可为其换发新证。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办学资格,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园。2.对于那些与准办标准差距大、安全隐患问题多、保教质量差的幼儿园,勒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三、办学许可证的填写、换发及管理1.办学许可证填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具体要求:(1)名称: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幼儿园名称;(2)地址: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幼儿园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校长(负责人):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园长姓名;2(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出资举办幼儿园的人;联合办园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幼儿园;(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形式(如学前教育、全日制或寄宿制);(7)主管部门: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8)有效期限:自区教育局发证之日起计算;(9)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0)编号:由区教育局统一填写;(11)《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中负责人的填写,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的校长相同。2.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区教育局核准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3.办学许可证在换发新证时,原证件同时停止使用,并由区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为幼儿园举办的合法凭证,幼儿园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公场所,并悬挂在显著的位置。四、发证、换证工作定于2009年10月底之前结束。为使发证、换证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按时完成,特制定各阶时间如下:32009年3月上旬召开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专题会议。3月10日-31日各幼儿园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10日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开展预查阶段。4月11日-15日各中心学校预查材料汇总上报阶段。汇总材料于4月15日前报区教育局义务(学前)教育科。4月16日-30日区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开展实地审核阶段。5月1日-8月31日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办理第一批已合格幼儿园换发新证手续;各中心学校督促暂不合格幼儿园限期整改。9月1日-10日各中心学校对限期整改幼儿园进行复查,并将有关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义务(学前)教育科。9月11日-30日区教育局对已整改幼儿园进行复核,对整改后已合格幼儿园办理换发新证手续。10月份各类材料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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