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换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镇(街道)中心学校,有关幼儿园:为了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民办幼儿园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浙教办基〔2008〕10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换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幼儿园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特别要对幼儿园决策机构的构成、幼儿园章程(式样可参照文本)、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保育人员的法定资格,幼儿园园舍安全、消防通道、办园规模及班额等进行自查,对于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民办幼儿园在换发证之前,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应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对照《瓯海区民办幼儿园换发证审核标准》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汇总成册,统一报1区教育局义务(学前)教育科
区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全区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
对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及《瓯海区民办幼儿园换发证审核标准》的幼儿园,为其核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同时为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暂不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暂缓为其发证和换证,并采取分类处理的措施:1
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幼儿园准办标准,但差距不大,保教质量尚可,无严重安全隐患,且举办人和园长有改善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意愿的,可责令其限制整改,整改期限为4个月(至8月底)
整改期间不得增加招生,整改结束后,9月份组织重新审查,合格的方可为其换发新证
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办学资格,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