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修订内容(解释) 1 、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统一: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 、结合节能减排降耗基本国策: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nb≥2
7 ns≥1
5)、换热器热效率(原来没有)、保温保冷要求(原来没有)、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允许不做)
3 、简化压力容器分类方法:与欧盟接轨,按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容器类别
以后设计制造的按新容规,以前的还按以前的类别继续管理
4 、调整《容规》适用范围:将 9 9 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 — 不符合容规要求时的程序和办理方式,取消省级审核
一、主要修订内容(续-解释)) 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 — 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部分取消有关钢板复验的强制性规定
焊接试板不再要求焊接工艺纪律检查性质的试板
引入无损检测新方法——超声(TOFD,可记录超声检测,不可记录超声检测) 信息化要求——特种设备全周期动态监管 二、新容规适用范围(解释) 《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条例》定义范围中气瓶和氧舱
同时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