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16〕21 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2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领导人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 1 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 1
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 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 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央 八 项规定精 神 和经济节约 原则,现 有公务用车能够 使用的,仍 照常 使用
在 达到报废 处 理条 件 并 按规定进行处 理后,重新 购置车辆必须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