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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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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电子签证行为,提升海事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电子签证行为,提升海事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航行海船办理船舶电子签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现场签证的其它船舶。 本办法所称船舶电子签证,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船载设备等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电子签证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本辖区船舶电子签证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施船舶电子签证应当遵循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船舶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实施,具有同等效力。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办理签证。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船舶在首次申请船舶电子签证前,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注册,填写并提交《注册信息表》(见附件)。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完成对《注册信息表》的信息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授予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注册信息表》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互联网办理变更。 第七条 符合《签证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航次签证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船舶电子签证。 第八条 船舶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应当为船舶或者其经营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 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 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第十条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 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 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第十一条 船舶办理电子签证时,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或者船载设备等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规费缴交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签证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相关资料可免于书面提交。 第十二条 申请电子签证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信息。 第三章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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