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辆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 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