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入库时间: 2005-4-6 17:20:47 被阅览数: 307 次 来源: 甘肃省政府法制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法规分类号】506001200207 【标题】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1/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类 【文号】开行发(2002)289 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股权资产; (二)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 (三)转让抵债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于转让股权资产或抵债资产,如果转让时点处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评估有效期限内,且评估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直接使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结果,不需再次评估。 第四条 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开发银行在实施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之前,为客观体现资产的价值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而进行资产评估时,依据本办法规定所进行的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准备、评估结果审核与评估项目备案等五个环节。 第六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授权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归口管理,总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工作,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选择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遵循 “慎重选择,择优委托,诚信合作,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备选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业绩; (三)无违纪违规和不良记录; (四)开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应收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每年发布一次开发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并对名单中的机构进行跟踪了解,根据其从业表现,适时调整或补充备选名单。 第十条 具体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具有委托评估业务的评估经历,或拥有足够开展委托评估业务的专业评估人员; (二)评估收费合理; (三)评估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开发银行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分行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