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审计局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财非[2005]13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筹集和解缴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市局直属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1文件好失地无业农民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绵委发[2005]21号)精神,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解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收土地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地无业农民,可按规定和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
二、失地无业农民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1、失业保险金总额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门诊医疗补助金,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0%
3、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等,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
三、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筹集
失地无业农民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征地成本,按照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负担的原则筹集
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户口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其余部分按集体出资20%、国家出2资80%的比例筹集
(一)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并已安置的失地无业农民,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已享受的安置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予以抵扣
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筹集方式:由个人和集体出资的部分分别在已取得的安置费和征地费中解决;由国家出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