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 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 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 确调 试 ,当面 向 消费者交 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 对 移动电话机主 机机身 号 (IMEI 号 )和进网 标 志 ,附件的出厂 序 号 (批 号 ),产品商标 和型 号 ; 3、介 绍 产品的基本性 能 ,使 用、维护和保养 方 法,以及三包方 式和修理者; 4、 提 供三包凭 证 、有效 发 货票 ,三包凭 证 应当准 确完 整 地 填 写 (见附录 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 证 》)并 加 盖 销售者印 章 ,有效 发 货票 应当注 明主 机机身 号 (IMEI 串 号 )、附件的出厂 序号 (批 号 )、产品商标 及型 号 、销售日 期 、销售者印 章 、金 额 等 内容 ; 第五 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 识 要求,不符合说 明书 等 明示性 能 及功 能 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 标 注 生产日 期 的电池 ;(六 )在三包有效 期 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 故 障 ,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