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2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 2
1 应急状态分级 2
1 核电厂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 全 的工况 或事件的状态
宣 布 应急待命后 ,应迅速采取措 施缓 解 后 果 和进行评 价 ,加 强 营 运 单位的响应准备,并 视 情 况 加 强 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 )厂房应急
放 射性 物 质 的释 放 已 经 或者 可能即将 发生,但实际 的或者 预期的辐射后 果 仅 限 于场区局 部区域 的状态
宣 布 厂房应急后 ,营 运 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 解 事故后 果 和保护现场人员
(3 )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 果 已 经 或者 可能扩 大到 整 个 场区,但 场区边 界 处 的辐射水 平 没 有或者 预期不会 达 到 干 预水 平 的状态
宣布 场区应急后 ,应迅速采取行动缓 解 事故后 果 和保护场区人员,并 根据情 况 作好 场外采取防 护行动的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