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地区经济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工业领域一定区域层次的具体体现
三、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另一种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即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新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四、园区建设遵循自愿性、高起点、因地制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四项原则,遵守国家或地方关于园区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是在已经国家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自有土地基础上进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六、园区建设须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为: 1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关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并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2
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建设园区的基础条件; 3
园区建设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 4
园区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5
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具备形成产业生态链的条件,园区建设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6
园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较好,所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园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