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暂行规定 国电总〔2 0 0 1 〕6 1 3 号 实施日期:2 0 0 1 年 1 0 月 1 6 日 颁布时间:2 0 0 1 年 1 0 月 1 6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直 接 投 资 建 设 、管理的三峡输变电 工程和跨区联网输变电 工程(以下简称新建 跨区电网输变电 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工程竣工后顺利投 产 和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 定。 第 二条 本规 定适用于受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委托负责新建 跨 区电 网输变电 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的有关分公 司 、电 力 集团公 司 、省(市)电 力 公 司 及其所属生产单位所进行的生产准备 工作。 第 三条 本规 定主要就生产单位的确定、生产准备工作 的主要任务、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生产准备费用的使 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 定。 第 四条 工程建 设 单位和生产单位应按本规 定有关条 款 相互配合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 二章 生产单位的确定 第 五条 新建 垮区电 网交流变电 站和交、直 流线路的生 产工作原则 上委托变电 站和线路所在地的分公 司 、电 力 集团 公 司 和 省 ( 市 ) 电 力 公 司 负 责 。 第 六 条 新 建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的 换 流 站 的 生 产 工 作 由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的 生 产 单 位 负 责 。 第 七 条 在 新 建 跨 区 电 网 输 变 电 工 程 立 项 后 ,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应 适 时 商 各 有 关 分 公 司 、电 力 集团公 司 和 省 ( 市 ) 电 力 公 司 , 研究和 确定工 程 的 具体生 产 单 位 , 并适 时 签订生 产 准 备工 作 委托协议和 生 产 管 理 委托协议。 第 八条 各 有 关 分 公 司 、电 力 集团公 司 和 省 ( 市 ) 电 力 公 司 在 与国 家 电 力 公 司 签订委托协议后 , 应 尽快明确本公 司 负 责 此项 工 作 的 主管 部门, 责 成有 关 单 位 启动和 开展各 项 生 产 准备工 作 , 并将生 产 准备工 作 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 报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发输 电 运营部。 第 三章 生 产 准备工 作 的 主要任务 第 九条 确定组织机构的 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