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2005 年3 月10 日起实施) 2006-12-07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2005 年3 月10 日 国家电网办[2005]6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 审 小组组长 和评标委员会 主 任 不得交 叉 担 任 ,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 条 各单位应 确 定招标管理部门
招标管理部门 应 对 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 负责日常 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 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 受本单位监 督 部门 的监 督
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