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 专项 资 金 ,专款 专用,用于购置和配 足 安全工器具。 第十 条 各级 安监部门是 安全工器具的归 口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并监督、检查 所属 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 一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 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 兼 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 划 的实施。 第十 二条 输 变 电、供 电、发电、集 中检修 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 (二)负责编 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 划 ,并付 诸 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