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1-2014 国家电网公司节能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节能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标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公司,指公司总部出资设立的节能公司(以下统称“国网节能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统称“省级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节能公司(以下统称“省级节能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项目,是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消耗为目的,由节能公司承担的各类节能服务项目
主要包括: (一)设计咨询等服务类项目
包括节能工程总承包、咨询设计、能源托管等服务类项目
一般由用能单位出资,节能2 公司提供服务获得经营收益
(二)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
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分享节能效益获得合理回报,并申请国家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由节能公司先期出资,形成固定资产并暂时持有,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用能单位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指节能公司出资建设或购臵节能环保型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过拥有并经营资产获取收益的节能项目
(四)股权投资类项目
指节能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开展的节能项目
根据用能单位不同,节能项目分为公司系统内项目和市场化项目
公司系统内节能项目,指用能单位为公司系统内单位的节能项目;市场化节能项目,指用能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的节能项目
第五条 节能项目的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公司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和争取国家财税政策; (三)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市场化运作; (四)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3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节能项目统一执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可研审批、项目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