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45号规定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根据1997年5月10日贸易法根据1999年2月8日旅游法令根据贸易部部长和旅游局局长的提议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范围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1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