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报告道路交通问题不是小事,几乎与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时常听人说起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理赔的一些变化,所以本人在江苏南京方胜律师事务所社会调查的课题选择了对这方面的学习
在学习期间,正值方胜所接受委托代理了几起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是被告的代理,有的是原告的代理,我想通过如下方胜所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来总结一下学习的成果:2004年10月17日,受害人(已死亡)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其妻张某(受害人)沿淳溧线宁杭高速段由北向南行驶,与肇事司机涂某驾驶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赵某死亡,张某严重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经溧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涂某负全部责任,赵某、张某不负责任
经查:1、赵某经抢救10日后死亡,花去医药费74000元;张某住院150天出院,花去医疗费80000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2、赵某有老母戴某、有未成年女儿赵某某、兄弟一人
3、肇事车车主为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人强制保险,保险额为20万元
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因数额相差太大,未达成赔偿的最后方案
本起案件中的肇事司机涂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先本案作出了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原告方委托了恒山所律师所代为主张赔偿的权利,原告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结合新的《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条例以及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拟定了起诉状
我认真的就诉讼的主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及诉状的格式作了详细的了解:律师起诉状中,律师将赵某的老母戴某、女儿赵某某、张某作为共同原告,列肇事司机涂某、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南京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被